【公告】 东坡区足球协会章程

2018-01-03 16: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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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足球协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的正式名称为东坡区足球协会,简称东坡足协;英文名称为DongPo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DP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眉山市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东坡区足球协会是眉山市东坡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东坡区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东坡区的眉山市足球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四条  宗旨

推动全区足球运动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综合素质。团结全区的足球爱好者,通过广泛开展与足球相关的活动,丰富全区群众体育文化生活,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为广大足球爱好者们提供相互交流的机会与展现自我的舞台。

第五条  东坡区足球协会是东坡区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东坡区教育体育局和东坡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住所

东坡区足球协会总部设在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负责研究和并建议制定我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积极开展各级足球活动,负责我区足球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

(二)负责研究我区足球运动项目竞赛制度,规划、组织足球运动项目的竞赛管理,制定比赛规程和审核运动成绩;

(三)负责组织实施我区足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对足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我区足球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管理和指导我区足球俱乐部(队)、足球训练点和足球重点学校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训,负责代表我区组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的足球运动项目的比赛;

(五)负责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六)搞好东坡区足球协会自身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使其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营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后劲;

(八)积极开展市、县、区间的足球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全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足球俱乐部(队)。

(二)个人会员

持合法有效证件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和外国公民。

(三)荣誉会员

热心、参与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接受本协会有关规章制度的管理,按时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申请时提交单位全称、俱乐部(队)全称及能表明俱乐部(队)特征的图标、徽记等;

(三)本会接到申请后,通过本协会指定注册平台注册、并按时缴纳本年度会费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三、个人会员

个人通过申请,按时缴纳本年度会费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四、荣誉会员

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常务委员会提议并批准,可以接受对东坡区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热心东坡区足球事业的单位或个人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会员单位享有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八)参加更高级别足协及本会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九)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维护俱乐部(队)权益,支持俱乐部(队)工作,为加强俱乐部(队)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六)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体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七)管理、教育、培训所辖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

(八)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九)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一)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退出

(一)单位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单位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单位会员如果未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本会会员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按时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单位会员在其所属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单位会员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本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本会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单位会员书面要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常务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单位会员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常务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1、本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代表制),有被选举权;

2、单位会员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单位代表制),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各单位会员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四)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五)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六)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长致词;

2、大会工作报告;

3、表决通过会长人选;

4、审议修改章程;

5、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单位会员所提议案。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单位会员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三)如会长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会长为止。

(四)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会长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常务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增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职权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权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二)制定协会战略发展规划;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机构负责人、各专项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专项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各专项委员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常设办事机构

(一)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竞训部、招商宣传部、青少年和女子部等部门,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三)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负责起草或修订裁判员、教练员、球队与球员注册管理办法;

5、发展协会组织、承接(办)的各项赛事规划、可行性分析和协调、监督、安保、宣传、后勤、联络等工作;

6、指导东坡区青少年和女子足球的发展;

7、管理本会财务;

8、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项委员会

(一)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下列专项委员会:

1、纪律委员会;

2、裁判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

4、教练委员会;

(二)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条例,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专项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规范、条例,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五)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六)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

(一)纪律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职责

1、处理由本会主办的足球比赛中的有关纪律问题;

2、依据本章程及《足球比赛规则》规定,对在比赛中违纪或失职的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作出处罚;

受常务委员会委托,起草或修改纪律规定和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职责

1、管理裁判员,制定有关规章、条例,报理事会批准执行;

2、组织裁判员培训;

3、组织裁判员考核,报批各级裁判员等级;

4、比赛选派裁判员,按程序监督裁判员。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由1名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职责

1、受理俱乐部及其成员之间所发生的争议的申诉,包括就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的争议;

2、受理对纪律委员会所作处罚决定的申诉,但不包括裁判员在比赛中依据事实作出的判罚,也不包括纪律委员会就比赛违纪事件作出的最终处罚决定。除此范围,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并非不可改变;

3、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有关人和事进行调查,并依据事实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  教练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职责

1、组织教练员专项理论探讨、交流和整理;

2、编写基层教练员培训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观摩学习;

4、推荐各级代表队教练员;

5、维护教练员合法权利。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常务委员会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不得本会组织的参加比赛、交流活动。常务委员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停赛;

(五)禁赛;

(六)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扣分;

(九)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降级;

(十六)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员协会1000/年;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2000/年;

(三)业余足球俱乐部(队)1000/年;

(四)个人会员100/年。

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东坡区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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