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约

2017年内江市八人制业余足球联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内江市足球协会

        承办单位:隆昌浚腾足球联谊俱乐部

    二、比赛时间及地点

比赛时间:2017617日至8月12日    

比赛地点:隆昌县幸福古宇体育公园浚腾足球场

    三、参赛资格

    1、内江市三县两区及在内江市足协注册的各业余足球队;

    2、参赛球员须在内江市足球协会注册后方可进行比赛;注册之后球员不得流动直至下届联赛。

    3、凡参赛运动员和工作人员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能参赛,由大会统一办理;

    4、运动员资格:凡年满1 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县级医院以上的体检证明),适合参加足球运动的单位在职职工、学校注册学生、球迷团体组织及个人均可参赛,籍贯不限。

    四、报名方式

l、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人,队医1人,运动员25人;

    2、参赛队将报名单一式二份及电子档,于2017531日前一并报送联赛组委会,逾期不再报名。报名时须报队员参赛号码,队员号码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3、报名时球队须交纳报名费1000元,保证金2000元,保证金扣完的球队,必须补缴足保证金2000元后才能参加下轮比赛,否则不能参赛,比赛最后一轮结束后,剩余保证金退给还各队;保险费按各队报名人数(每人100 元)收取,由组委会统一购买。

    4、报名地点:隆昌浚腾足球联谊俱乐部

    联系人:冯光万(电话:15328728345  QQ:1724233371

五、联赛分组

1、如报名球队超过14支,采取抽签的方法将参赛球队分为A、B两组进行比赛。各组比赛采取单循环赛,决出各组排名后进入季后赛,季后赛由A组第1名对B组第2名、A组第2名对B组第1名进行单场淘汰赛,两支获胜的球队进入冠军争夺战,其余两支球队争夺第3名;A组第3名对B组第4名、A组第4名和B组第3名进行单场淘汰赛,两支获胜的球队争夺第5名,其余两支球队争夺第7名。

2、如报名球队少于14支,则采取单循环赛制,根据各队积分排名决定各队名次。

六、竞赛办法

    比赛采取8人制,上、下半场各35分钟,中场休息15分钟,比赛采用5号比赛用球。

    七、计分、录取办法

    比赛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在常规时间内打平则互射点球决定定胜负。在循环赛阶段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同,则按相互间的胜负关系、净胜球数、进球总数的顺序决定名次,如仍相同,则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名次。在淘汰赛阶段两队打平,直接进入点球决胜。

    八、竞赛规则

1、比赛采用国际足联审定的最新7制足球竞赛规则。

2、多场比赛累计两张黄牌或一场比赛得到一张红牌停赛一场。小组赛阶段的红黄牌不带入淘汰赛。

  3、每队每场比赛上场大名单为15人,首发球员为8人,上、下半场各允许换3各队员,中场休息时换人名额不限,替换下场的队员该场比赛不得再替换上场比赛。

    九、比赛装备

    1、每队的比赛服装,球袜必须整齐、统一,有清晰的球服号码,且球衣和球裤的号码必须统一。

    2、各队自备深浅不同颜色的两套比赛服,上场队员必须佩戴护腿板。

    3、运动员比赛服装上的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上的一致;

    4、场上队长必佩戴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队长袖标;

5、场上运动员必须穿带胶钉的布面足球鞋或布面胶鞋,或穿带碎钉的皮面足球鞋(每只球鞋碎钉不得少于32颗),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6、场上队员不得佩戴任何饰物,如需佩戴眼镜的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对自己或他人有造成危险的可能。

  7、如果裁判认为球员装备不符合要求或穿戴有危及对方安全的装备,可以要求该球员更换装备至符合要求后方可上场比赛。

    十、仲裁委员会及比赛监督

    由市足协负责人组成和委派。

    十一、裁判员

    裁判长、裁判员由市足协统一选派。

    十二、本规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内江市足球协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2:

竞赛处罚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内江足球协会所主办的内江市足球联赛、内江市足协杯、内江市迎春杯、五人制足球比赛。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内江市足球协会和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并由内江市足球协会和仲裁委员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向内江市足球协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处罚决定。

 第四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在比赛中,凡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名次、成绩,由后面的队依次递升。

 第六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经组委会查实后,内江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追回已发奖品,按本规定第一条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队伍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七条 关于红黄牌的累计与处罚: (在同一项比赛中)

某个运动员、教练员、球队工作人员在一场比赛中累计两张黄牌被红牌罚令出场,该黄牌不进行累计。某个运动员、教练员、球队工作人员在一场比赛中获得一张黄牌后直接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该黄牌进行累计。某个运动员、教练员、球队工作人员在一场比赛中获得红牌或多场比赛中累计两张黄牌,自动停赛一场。某个队获得张黄牌,罚款50元,一张红牌罚款100元,罚款直接在保证金内扣收。

    第八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指责、诋毁、漫骂、吐唾沫、打手势或其他不文明、不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2场,并处500元罚款;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3场,并处8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1场,并处1000元罚款;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2场,并处15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九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3场,并处2000元罚款;2、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4场,并处30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3场,并处3000元罚款;

2、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4场,并处3000元罚款。

第十条 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予以通报;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殴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肇事双方处罚人民币3000元并进行通报。

凡有触犯社会治安条例的,则交由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禁赛;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三)球队:罚款:3000元。

第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者运动队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利用网络等方式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裁判员,攻击其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足球协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处停赛1场,并处1000元罚款;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1场,并处2000元罚款;

(三)运动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比照罢赛论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延误比赛罚款500元,弃赛罚款1000元,罢赛罚款3000元。)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O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循环赛);

第十四条 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的罢赛,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第十五条 在比赛中,参赛球队擅自退出比赛的,视不同情形、情节,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非正常比赛:

(一)比赛表现及/或比赛结果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的;

(二)比赛表现及/或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比赛的参赛球队或运动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3000元;

(二)停赛;(视情节严重运动员停赛3-6场)

(三)禁赛; (视情节严重禁赛1-3年)

(四)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循环赛);

(五)取消参加内江市足球比赛的资格;

(六)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领队、教练员要到职、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赛会各项规定;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对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态度暧昧,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都应追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并按情节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理。

第十八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队处罚人民币 1000—2000元。

第十九条 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队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

第二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或队,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该组委会并转给其所在单位备查。建议单位酌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规违纪情况应由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在事后24小时内,向赛会仲裁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另附相关资料,内江市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应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情况复杂,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情况紧急的,可先作出临时决定,再作出最后决定。

在没有书面报告的情况下,赛会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