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约

都江堰市全民健身运动会暨

“乐源杯”五人制足球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都江堰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都江堰市足球协会、四川乐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三、协办单位

民生银行都江堰支行

都江堰乐源运动中心

四、比赛时间、地点

时间:201710月—11月,具体时间以组委会通知为准;地点:都江堰市乐源运动中心(永安大道南二段,2.5环兰

卡威斜对面)。

五、参赛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各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高校。   

六、参赛组别、队伍

男子成年组(18-50岁),限报24支。

七、参赛费用

每支参赛队伍需缴纳比赛保证金¥2000元。比赛保证金待整个赛程结束后,若无红、黄牌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5个工作日内退还。

八、报名

截止时间:20171015

报名联系电话:邱鹏:18080822399;凌杰:13880520928

九、参赛办法

(一)资格要求

1.现役球员(本年度在各级职业联赛及梯队注册的球员)不得报名参赛。

2.参赛球队须以单位名义报名参加,所有参赛球员通过“绿茵岁月”APP进行注册。

3.代表各乡镇(街道)运动员须是本乡镇(街道)户籍人员或工作人员。

4.代表市级有关部门运动员须是本单位机关在册在编人员。

5.代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运动员须是本单位在册在编人员或职工。

6.代表驻市各高校运动员必须是本单位在册在编教职员工。

7.参赛单位不得外聘选手,组委会将进行严格审查,一经核实出因运动员资格问题,组委会有权判决该队所有比赛成绩无效,取消该队比赛资格,并扣除全额保证金。

(二)同一名球员不能在多支队伍中报名参赛

(三)报名时运动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报名运动员需身体健康,无不适宜于剧烈运动的任何疾病,并适应足球比赛中的高强度及身体对抗,否则发生任何意外责任自负。

2.所有报名参赛运动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赛区、往返赛区途中),相关证明文件须向组委会提供复印件。

(四)参赛人数

各参赛球队须选出领队1名,教练1名,运动员至少10人,最多不超过18人,人员不齐的单位可以组联友队报名参赛(最多为3家单位联合组队),报名经确认后,人员不能变动,未报齐人员的不得增补。

(五)装备要求

1.运动员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或其他队员的装备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种饰物、非运动型眼镜等)。

2.运动员要求服装统一,球衣号码0-99,号码一旦确定不能更改。守门员服装颜色与队员区别,可穿长运动裤。

3.上场队员必须穿碎钉球鞋(TF鞋底)或帆布球鞋。

4.违反上述规定裁判员可令其更换,不更换不准上场。

十、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分组循环赛、交叉赛、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二)比赛规则

1.执行国际足联五人制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

2.在不违背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对规则某些条款做适当修改,以适应当地足球运动实际发展现状。

3.根据参赛队数确定分组办法。

4.每场比赛50分钟,上、下半场各20分钟,中场休息10分钟。

5.比赛用球:低弹4号球。

6.每场比赛替换人数不限,换下队员可重新上场,先下后上。

(三)杯赛决定名次办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本届杯赛小组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3.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①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②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③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④积分相等队在本届足球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⑤积分相等队在本届足球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⑥积分相等队在本届足球联赛全部比赛中红牌少者,名次列前;

⑦积分相等队在本届足球联赛全部比赛中黄牌少者,名次列前;

⑧以抽签或附加赛的办法决定名次。

4.每个小组取前两名球队出线进入淘汰赛,淘汰赛为一场定胜负制。无加时赛,平局直接进入点球决胜。

(四)纪律规定

1.比赛过程中参赛双方球队不得对裁判判罚有任何争议,一切以裁判的判罚为准。  

2.比赛中一名球员被罚一张红牌,将自动停赛一场。一名运动员累积3张黄牌,将停赛一场。

3.为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在本次比赛中,球员被出示红牌、黄牌的均会受到相应经济处罚(从各队保证金中扣除)

①黄牌:出示一张黄牌,处罚人民币50元;

②红牌:出示一张红牌,处罚人民币100元。

4.任何中途退出比赛的球队都要被扣除保证金200元,用于补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5.在比赛中一个队不服从裁判的判决,中断比赛5分钟即为罢踢,则取消该队本场比赛资格,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当事球队另扣除保证金200元。

6.凡超过规定开赛时间15分钟以上且球员人数仍不足5人的球队,视该队自动弃权,判对方30胜,并且扣除该队保证金¥100元。如超过开赛时间且不到15分钟的,人数已经达到5人,则正常比赛。

7.比赛弃权及处理 

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均属比赛弃权:

◎并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相应级别竞赛委员会的批准,未参加完赛程规定的比赛。

◎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恢复中断的比赛。

◎拒绝按照相应级别竞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有未报名、或冒名顶替、或正处在停赛期间,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

◎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判另一方球队以3O 获胜,并扣除弃权球队保证金100元。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净胜球大于或等于3 个球,则以当时的实际比赛结果为准。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均计零分,并扣除双方球队的保证金各100元。

8.球员必须符合本规程规定,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现象,经联赛组委会裁定后,则取消该队本场比赛成绩,则取消该队本次杯赛所有比赛的参赛资格,该队与其他队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并扣除所有保证金。

9.球员或工作人员无论在比赛前后,场内场外如有殴打或踢、污辱裁判员、对方队员等,比赛组委会根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保留进一步追加法律责任的权利,球员在比赛中发生殴打裁判事件,取消其所在球队本次杯赛的比赛资格,并扣除全部保证金;且该名队员2年内不得参加由都江堰市体育局、都江堰市足球协会、都江堰市乐源运动中心组织的任何业余足球比赛。

10.在比赛中双方队员若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参与事件的2支球队的保证金全额扣除,且取消2支球队在本次比赛中的参赛资格。

11.凡在论坛、网站、QQ群等媒体媒介上发表具有恐吓、辱骂、煽动、不实言论的,一经查实,给予涉事人员禁赛1场至2场,扣罚球队纪律保证金¥200元。

12.除比赛双方球员及替补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场地;禁止在球场内吸烟等,违反规定球队一次扣罚保证金¥50元;随地大小便者扣罚球队保证金¥100元一人一次。按乐源运动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13.在比赛过程中,所有除包括场上队员、替补队员、领队以外的其他人员及拉拉队都不能进入比赛场地,只准在观赛区加油助威。

14.各参赛队应按要求参加赛事组委会组织的开幕式、闭幕式、赛前领队会、赛中小结会、赛后总结会等会议活动,未按要求参加的,一次扣罚纪律保证金¥100元。

15.赛事组委会有权对本条例中未提及的违规违纪行为或其它特殊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名次录取

1.获得第一名的球队获得冠军奖杯 。

2.获得第二名的队获得亚军奖杯。

3.获得第三名的队获得季军奖杯。

4.体育道德风尚奖,根据全部比赛中红黄牌数量及追加处罚情况综合评比1-2支球队,并颁发“体育道德风尚奖”奖杯。

十二、裁判长、裁判员由大会组委会选聘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大会组委会,未尽事宜以补充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