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一章、球员纪律
1、参赛球员(包括场上场下的球员)及场下本队随队观众挑衅或辱骂当值裁判员(主裁或助理裁判)和组委会工作人员的,当事球员停赛至少2场,当事球队罚款300元。
2、参赛球员(包括场上场下的球员)及场下本队随队观众不服从或不满裁判员的判罚动手殴打裁判员或组委会工作人员的,一律取消当事球员本赛季参赛资格并对球队罚款500-1000元,情况比较严重及恶劣的直接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赛球员(包括场上场下的球员)及场下本队随队观众在场上发生冲突,相互指责和谩骂的,由当值主裁判罚,赛后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对当事球员进行追加处罚。
4、参赛球员(包括场上场下的球员)及场下本队随队观众在场上发生互殴(属于最严重的的球场群体暴力事件),将直接取消当事球队的参赛资格,扣除所有保证金,后果自行负责,并根据情节严重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比赛规则及处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南川区足球比赛,特制定以下纪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足球协会主办的任何足球比赛。
第三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南川区足球协会制定、由重庆市南川区足球协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重庆市南川区足球协会赛事组委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处罚决定。
第五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罚
第六条 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重庆市南川区足球协会赛事组委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在比赛中,凡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
第七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经组委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按本规定第一条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球队保证金人民币100-1000元的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指责、诋毁、漫骂、吐唾沫、打手势或其他不文明、不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至少2场,并处200元罚款;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至少2场,并处2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2场,并处200元罚款;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2场,并处2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九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追加停赛至少1场,并处100元罚款;
2、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追加停赛至少2场,并处200-5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2场,并处200元罚款;
2、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3场,并处5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条 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予以全区通报;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殴的队,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1000元并进行通报。
凡有触犯社会治安条例的,则由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在比赛后或非比赛场所,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南川区足球协会组织的体育足球赛事活动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加重处罚。
上述人员在比赛后或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裁判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禁赛3-12个月;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限制参与一切活动;
(三)球队罚款:500元。
教练员、运动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认定为球队行为,合并处罚。
第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者运动队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裁判员,攻击其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组委会、足球协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处停赛1场罚款;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1场;
(三)运动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运动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视为运动队行为。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运动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重庆市南川区足球协会组织的赛事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的,处停赛1场。其中:
(一)同一场比赛中,因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该两张黄牌不作累计;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一张黄牌后即被出示红牌的,该黄牌仍作累计。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1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比照罢赛论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在比赛中,参赛球队擅自退出比赛的,视不同情形、情节,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非正常比赛:
(一)比赛表现及/或比赛结果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的;
(二)比赛表现及/或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比赛的参赛球队或运动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停赛;
(三)禁赛;
(四)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比赛结束和开始时,凡球队未与对手球队和裁判员联谊握手谢幕,根据当场情况,对违规球队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由组委会进行商讨进行追加处罚。
第二十三条 非教练、领队、队医以及运动员的人员,不能进入替补席,如有违反,对违规球队处以200元罚款,如果经沟通没有改进,情节严重由主委会进行商讨进行追加处罚。
第二十四条 领队、教练员要到职、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赛会各项规定;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对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态度暧昧,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都应追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十六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1000元,并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1000元。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判罚,赛后须立即写出裁判员报告,报赛事纪律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禁止观众、球迷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或伤及人身的任何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或强行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球队,视情节轻重对该球队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取消该球队的所有比赛。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南川区足球协会纪律管理规定》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重庆市南川区足球协会联赛组委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