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竞赛竞赛规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联赛名称: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
第二条 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由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南京市足协)主办,由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委员会(简称:超级联赛委员会)依照《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足球俱乐部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 参赛资格、报名、保证金、转会
第四条 参赛球队
一、3月15日前按照《2018南京市城市足球联赛参赛报名规定》先完成球队注册参赛报名工作的12支球队。
二、3月15日前与南京市足协签订《2018年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责任书》。
三、3月15日前缴纳赛事保证金的球队。
四、3月15日前上报参赛球员意外伤害保险原件的球队(如需南京市足协帮助购买请联系协会工作人员)
第五条 参赛运动员:
一、年龄在16周岁至55周岁;
二、经市级以上医院体检的身体健康证明和所属俱乐部为其购买的(不少于一年)意外伤害保险;
三、外籍运动员注册参加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其注册、转会条件与国内城市运动员一致。
第六条 参赛教练员:
一、主教练须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D级教练员证书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证书。
二、与具备参加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条件的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
第七条 联赛报名:
一、报名时间:截止于2018年3月15日。
二、报名要求:
1.每队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2人、医生1人,如联赛过程中出现变更,俱乐部须书面报告上报超级联赛委员会,经超级联赛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变更。
2.报名运动员最多30人,最少18人;其中必须包括2名守门员。
3.各队报名时必须填报运动员号码(号码必须是1-30号),运动员报名单号码必须与比赛服装号码相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4.一名运动员在一年内只能代表一个俱乐部参加本年度的联赛;
第八条 南京市超级联赛保证金
一、俱乐部在应于3月15日前交纳联赛保证金,如至期未交纳者,应视为放弃联赛参赛资格。
二、保证金费用:联赛保证金叁万元整(¥20000元)/队。
三、联赛保证金用于抵扣各俱乐部参赛队在年度赛季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罚款。超出本项金额者,联赛委员会有权督促有关俱乐部补交。联赛结束的30个工作日内,除扣罚款外,余额一次性退还各俱乐部。
第三节 竞赛安排
第十条 竞赛安排
一、赛制:2018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进行赛会单循环赛制,符合场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申请3场比赛在自己俱乐部主场进行。
二、比赛时间为2018年3月 18日开始。
第四节 名次决定、奖励、升降级
第十一条 名次决定
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各阶段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各阶段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6、积分相等队在各阶段比赛中黄牌数少者,名次列前;
7、积分相等队在各阶段比赛中红牌数少者,名次列前;
8、以抽签或附加赛的办法决定名次(牵涉冠亚季军或升降级的名次以附加赛形式决定名次,其余场次则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一、当年度联赛冠、亚、季军的球队将获得奖杯。
二、获得联赛第一、二名、三名的球队,分别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各30枚。
三、本年度比赛采用双方队伍出场费制,胜一场出场费人民币壹仟元整,负一场出场费人民币伍佰元整,平一场出场费人民币陆佰元整。如有俱乐部弃权一场,扣除该俱乐部本场比赛全年出场费,并罚款壹仟元整。
四、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授予奖牌。
五、评选“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分别授予奖牌。
六、评选“最佳俱乐部”一名,并颁发奖牌。
第五节 规则与规定
第十三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南京市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球协会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南京市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和联赛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四、执行联赛委员会制定的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文件和根据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规定:
1.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实行检查参赛证制度,每场比赛之前,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领队、教练员、队医不能参加比赛,不得坐在替补席上;
2.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30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5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
3.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在赛前联席会上经比赛监督认可后严格执行(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同队队服式样、颜色不一致者一律不允许参赛;
4.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复;
5.每场比赛每队替补席只允许12个座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官员5席,各队在赛前就替补席人员填报替补席人员名单,比赛监督和第四官员对此严格对照检查,未填报人员或多出数额人员不得在替补席就座。
6.每场比赛分为各45分钟的两个半场,中间休息时间为10分钟。
7.运动员必须穿皮质足球鞋,佩戴护腿板参加比赛。违反此项规定者,一律无参赛资格。
8.如果一名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两张或被出示一张红牌,则自然停止下一轮联赛;如累计黄牌达二张,则自然停止下一轮联赛。以上处罚根据情况,纪律委员会可以追加处罚。
9.任何中途退出比赛的球队都要被扣除上交的纪律保证金,用于补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停止该俱乐部参加下一年度该级别比赛的资格。联赛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提交报告南京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是否做出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第十四条 比赛弃权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权:
1.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联赛委员会批准,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超级联赛委员会规定的开赛时间),或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15分钟)的;
2.拒绝按照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4.有未注册、未报名;未获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有未得到南京市联赛委员会批准,正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俱乐部球队参加了比赛;
5.中途退出联赛。
二、对弃权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双方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
(四)因球队弃权而纪律委员会将作出罚款,其金额由该俱乐部联赛保证金中扣除。如俱乐部中途退出联赛,则没收该俱乐部队全部联赛保证金。
(五)联赛委员会对弃权和中途退出联赛的处理以文字形式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下发各参赛俱乐部和相关人员。
三、对罢赛的处理:
如俱乐部罢赛将被扣除所有联赛保证金。
第五节 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
一、南京市足协将任命一个有五个成员组成的纪律委员会,其中三个将成为一个法人团体。纪律委员会有权利对那些有目的进行不法行为的裁判,比赛监督员,裁判评估员。纪律委员会的主席应该有合法的专家技能。纪律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是独立的,不应该授命与南京市足协或其成员。
二、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并以文字形式下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诉讼委员会
一、足协将任命一个有五个成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其中三个将成为一个法人团体。上诉委员会的主席应该有合法的专家技能。上诉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是独立的,不应该授命与南京市足协或其成员。在纪律委员会给出最初判决的7天内,运动员、俱乐部、裁判可以向上诉委员会上诉。
二、南京市足协城市超级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南京市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并以文字形式下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各队向联赛诉讼委员会诉讼时须交纳500元诉讼费。
第三章 经费规程
第一节 联赛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足球超级联赛委员会办公经费自理。
第二十九条 联赛冠名
超级联赛委员会拥有南京市足协超级联赛冠名权。
第三十条 广告
一、比赛场地广告牌内圈最多为40块,每块高1米、长6米。其中5块归城市联赛委员会所有(第一块放置在次中间位置,第二块、第三块放置在离角球区最近、与球门线平行的广告位置上;第四块、第五块分别放置在两个球门的后面广告位置上),其余35块由各主场俱乐部自行开发。外圈广告不限。各主场俱乐部所属的广告经营收入归各主场俱乐部所有。
二、如南京市联赛委员会指定当年联赛冠名,每个参赛俱乐部的主场比赛场地须为赞助商免
费提供一块高1米、长6米广告牌,放置在场内较好位置,广告内容由赞助商提供。其广告含在南京市联赛委员会所属的广告牌数目之内。
第二节 俱乐部
第三十一条 俱乐部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二条 俱乐部参赛费用包括:
一、联赛保证金:每队叁万元整(¥30000元)。如无规程中规定的违纪违规现象,赛后30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二、以上费用在报名前将现金或转帐支票一次性交到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财务部。
第四章 商务
第三十三条 商业权利
一、定义
1、商业权利
商业权利即商业宣传的所有权利(以任何的形式),与商业机会相结合或与联赛相联系,包括市场营销权利、媒体权利、一切与联赛有关的商业价值权利。
2、市场营销权利
市场营销权利包括开发宣传的所有权利,无论以广告包括电子宣传、促销、销售、商品推销、许可、特权、赞助、出版物的形式的权利,还是其他与南京超级联赛相关的商业机会,包括广告(通过广告牌和其他广告,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如程序、海报、信头、发布新闻稿、时事通讯、票和图片),以及此城市中特别是相关领域与南京足球超级联赛相关的任何自然特性的销售权,组织宣传比赛,颁奖和主题曲的权利。此市场营销权利应该包括专有权,用于对南京足球超级联赛会标的使用和颁发从属证书的使用。
3、媒体权利
媒体权利指用文字对联赛商业宣传,不仅只是报纸,杂志,网络这些形式的权力,也包括
现有的电视、电台的媒体来广播、传输、播放联赛的场面的权力。
二、商业权利的拥有
所有有关联赛的商业权利专属于南京足协。南京足协是唯一享有向全世界进行宣传的组织,用媒体来宣传商业权利,面向全世界各个地域、国家宣传现有的或以后发明的产品和服务。
三、商业权利的使用
1、作为唯一的组织,在全世界的基础上,南京足协可以直接使用所有与赛事有关的商业权利。例如:保护联赛的赞助者/其他官方合作伙伴。
2、与商业权利有关的任何协议中,南京足协为签订协议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自由的将商业权利转给任何实体或给他们从属执照。
3、为了宣传南京足球超级联赛,南京足协有推销的权利。
四、代表的权利
1、在没有得到事先的南京足协书面同意,主场俱乐部没有使用与比赛相关的市场营销权和媒体权。
2、必须遵守国际足联的规定和得到南京足协的同意,赞助商才可以在比赛用品上打上商品的牌子。
3、南京足协有权利要求俱乐部在比赛用品上佩戴足联或者联赛赞助者的标志,徽章。通常佩戴在袖子上。
4、在任何情况下,赞助者不可以成为足协/联赛的竞争对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在正式印制秩序册之前可能有所微调,以秩序册中的规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对本规程条款的不同理解,由南京市足球协会城市联赛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