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2018年仁寿县业余足球联赛
参赛队员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8年仁寿县业余足球联赛并签署本责任书。对以下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全面理解且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我自愿遵守本次比赛的所有规定,如果本人在比赛过程中发现或注意到任何风险和潜在风险,本人将立刻终止比赛或报告组委会。
二、我充分了解本次比赛期间有潜在的危险,以及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受伤或事故,我会加强自我保护,以对自己安全负责的态度参加活动。
三、我完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没有不适合运动和比赛的疾病,因此我郑重声明,可以参加本次比赛。
四、我同意接受组委会在比赛期间提供的现场急救性质的治疗,但在医院救治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负担。
仁寿县足球联赛纪律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仁寿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足协)所属赛事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公平竞争原则,预防并制裁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护足球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违规处理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运动员、球队工作人员、球队对违规违纪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向相关赛事纪律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准则由足协所属赛事相关委员会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足协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处罚
第六条 处罚种类:
1、警告;公开批评。
2、罚款;公开批评并按规定扣除所属球队纪律保证金。
3、停赛;
4、扣分;
5、判球队本场比赛0:3负;
6、取消球队、球员参加相关赛事的参赛资格。
7、禁止球队、球员参加足协所属赛事资格。
8、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比赛中被出示黄牌、红牌的处罚
1、比赛中被出示黄牌,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30元;累计四张,自然停止下一轮比赛资格。
2、比赛中被出示红牌,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50元;自然停止下一轮比赛资格。
3、同一场比赛中,因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 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50元,自然停止下一轮比赛资格。
4、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一张黄牌后即被出示红牌的,该黄牌仍作累计。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50元,自然停止下一轮比赛资格。
第八条 对延误比赛、弃赛、中断比赛、罢赛的处罚
1、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比赛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给予违规球队警告处罚。
2、有下列情况的球队属比赛弃权:
①并非不可抗拒原因,且未经组委会批准,凡延迟比赛开始时间超过15分钟的队;
②拒绝参加组委会调整时间、地点的比赛;
③比赛时,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
3、对弃权的处理:一方球队弃权,另一方以3:0取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实际结果计算,双方弃权,均计0分,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300元。
4、比赛时,球队退出比赛的,视为罢赛;判球队本场比赛0:3负,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结果计算;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500元。
5、球队中途退出杯赛的,视为罢赛,判球队以后所有比赛0:3负,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500元。
第九条 球队违规使用未报名的球员参加比赛,或在比赛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判球队本场比赛0:3负,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结果计算;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200元。
第十条 对不文明、不道德和暴力行为的处罚
1、以指责、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其他不文明、不道德方式侮辱对方球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必须出示红牌,同时追加处罚:停止该运动员2场比赛资格,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500元。如果当前赛季停赛场次不够自动顺延至下一赛季,直至满足停赛场次。
2、企图以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球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必须出示红牌,同时追加处罚:停止该运动员5场比赛资格,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500元。如果当前赛季停赛场次不够自动顺延至下一赛季,直至满足停赛场次。
3、以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球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并造成伤害的,必须出示红牌,最低停止该运动员5场比赛资格,并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1000元。同时视暴力实施情况追加以下处罚:
(1)最高停止10场比赛资格,如果当前赛季停赛场次不够自动顺延至下一赛季,直至满足停赛场次。
(2)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如果当前赛季停赛场次不够5场自动顺延至下一赛季,直至满足最低5场处罚。
(3)禁止参加足协所属赛事资格,最低1个自然年起,自处罚决定日开始实施。并上报中国足协和成都市足协备案。
4、比赛时群体打架(一方球队有两人以上实施暴力行为),导致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的,对当事人按第3项进行处罚,扣除球队联赛积分10分。
视具体情况,对球队追加处罚:
① 该场比赛判肇事方球队本场比赛0:3负;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实际结果计算。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500元
②恶意扩大事端,使矛盾激化方球队本场比赛0:3负;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结果计算。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500元
4、相关赛事组委会有权按照第三章规定,给予其它更为严厉的处罚。
第十一条 在比赛中或比赛后,球队及球员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裁判员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并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对社会或个人造成损害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球队所属球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比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该球队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因发生打架斗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涉事球员的俱乐部联赛保证金中抵偿,如果保证金抵偿不够需补足,否则禁止该俱乐部球队队员转会,并取消下一年度该俱乐部参加仁寿县足球联赛的参赛资格。
第十四条 任何严重暴力行为,除对当事人进行追加处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外,都将上报中国足协和成都市足协备案。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十五条 保证金被扣除后,球队必须在下一场比赛前重新补齐保证金。否则,不能参加比赛,并以弃权论处。除上述罚款外,情节恶劣者,纪律委员会有加重处罚的权利。
第十六条 违规违纪情况应由裁判长、裁判员在事后48小时内,向所属赛事组委会提供书面报告,相关赛事组委会应在72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情况复杂,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情况紧急的,裁判长和裁判员可先作出临时决定,再由相关赛事组委会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罚”系指在原处罚标准之上加重处罚。
1、多次违规违纪,拒不悔改的;
2、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投诉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4、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法人员的;
5、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由相关赛事组委会审议认定。
第十八条 被处罚者对相关赛事组委会作出的处罚不服,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48小时提出申诉,并交纳200元申诉费,胜诉后退还。否则,不予退还。相关赛事组委会应在接到申诉后48小时内作出最终决定,对最终处罚决定不得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关赛事组委会有权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相关赛事组委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罚款所得,用于足协所属赛事组织、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第足协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赛事组委会补充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足协所属赛事所有参赛队、参赛球员、裁判、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公布后原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罚则部分详见附录)。
第二十五跳 处罚种类解释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15年2月版进行解释。
第五章
解释及修正
本准则由仁寿县足球协会负责解释。本准则实施后,足协可根据实施情况及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的新规定对其进行必要修正。
仁寿县足球协会
2018年三月十四日
附录:罚则
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
(一)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八)裁判员认定的鲁莽犯规。
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七)裁判员认定的严重犯规。
自愿参加2018年仁寿县业余足球联赛
参赛队员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8年仁寿县业余足球联赛并签署本责任书。对以下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全面理解且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我自愿遵守本次比赛的所有规定,如果本人在比赛过程中发现或注意到任何风险和潜在风险,本人将立刻终止比赛或报告组委会。
二、我充分了解本次比赛期间有潜在的危险,以及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受伤或事故,我会加强自我保护,以对自己安全负责的态度参加活动。
三、我完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没有不适合运动和比赛的疾病,因此我郑重声明,可以参加本次比赛。
四、我同意接受组委会在比赛期间提供的现场急救性质的治疗,但在医院救治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