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比赛宗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广普及足球运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营造足球氛围,扩大泸州足球人口,促进泸州足球竞技水平的提高。
二、主办单位:
泸州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三、参赛单位:
泸州市各成人男子足球队
四、参赛资格、报名注册:
(一)参赛资格
1、运动队必须由所在本市辖区机关、学校、企业、行业、部队等单位的业余运动员组队参赛。
2、在泸州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完成注册,泸州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审查运动员参赛资格。
3、报名运动员的年龄应为18岁以上,具有中国国籍。
4、报名运动员在本年度竞赛期间,只能代表最初报名参赛的单位参赛,不得再代表其它单位参赛。
5、报名运动员必须具有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其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及赛事期间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如参赛队员已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需将材料复印件连同报名资料一并提交组委会。球队报名前必须同时提交由球员本人签署的赛事期间免责协议书。
(二)报名注册
1、参赛队须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报名表报泸州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同时将电子版报名表发到邮箱。
泸州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联系人:卢宇
联系电话:0830-2297720 18608301979
传真:0830-2297720 邮箱:419390183@qq.con
2、参赛队须准确上报下列资料:
(1)球队名称;
(2)运动员的姓名;
(3)运动员的球衣号码;
(4)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报扫描电子版,验原件);
3、参赛队采取一次性报名,比赛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2名、队医1名、运动员24名,非泸州籍运动员不能超过4名。报名一经确认,不能更改。
4、报名运动员的球衣号码在本次参赛过程中不得更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5、每队领队负责球队参赛期间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11人制,使用5号球,全场比赛80分钟,上、下半时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
(二)比赛采用单循环赛制。
(三)每场比赛各队换人在报名人数中不限,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
(四)决定名次办法: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按积分多少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两队积分相等,按相互间比赛积分决定名次。如三队或三队以上积分相等,直接抽签决定名次。
六、 规则与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颁布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泸州市足球协会最新颁布的《泸州市足球比赛纪律处罚办法》。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省市联赛组委会和赛区组委会制定的联赛相关文件和根据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它规定和通知。
(四)有关规定
1、参赛队必须上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和护袜。
2、穿布面胶钉获皮面TF底球鞋,必须佩戴护腿板。
3、比赛上衣背后、胸前和短裤号码必须符合规则规定,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场上队长必须佩戴袖标。
4、替补席就坐的人员,必须是秩序册上的替补队员和球队官员,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比赛场地。
5、运动员在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将自然停赛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有追加处罚时除外)。第一阶段黄牌、红牌带入第二阶段。
6、比赛队在比赛中,第一张红牌罚款200元,第二张红牌400元,第三张红牌800元以此类推。
7、参赛队必须交纳纪律保证金5000元,如无违规违纪处罚,赛后纪律保证金如数退还。
8、如果比赛过程遇到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其它情况,则由赛事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最终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参赛各方不得上诉。
七、严重违规违纪的处罚:
(一)在比赛中出现的推搡、谩骂、殴打裁判,打架斗殴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员、管理人员将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和“不受欢迎的队”,取消参赛资格,并给予禁赛处罚。
(二)运动员、管理人员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场上或场下),如1人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扣除总积分1分,罚款500元;2人扣总积分3分,罚款1000元;3人以上取消参赛资格,罚款2000元,并给予禁赛处罚。
(三)不可对组委会依据本规程上述二项条款所做出的处罚结果提出申诉。
八、中止比赛:
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不能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1、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队员、替补队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2、不能对替补队员名单中的队员进行增加、更换。
3、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4、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5、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6、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7、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九、 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30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除非纪律委员会做出其他决定,否则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十、 弃权和罢赛:
(一)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该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1、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2、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罢赛:
1、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或未获得主办方批准,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按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4、中途退出联赛。
5、罢赛队所有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6、纪律委员会可根据《泸州市足球比赛纪律处罚办法》做出进一步处罚。
十一、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一)比赛中的违纪事件,由赛区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二)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赛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流程:
1、比赛结束后8小时内,将申述材料提交比赛监督。
2、在递交申诉材料的同时需缴纳500元人民币诉讼费。
3、如果比赛过程遇到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其它情况,则由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最终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参赛各方不得上诉。
十二、 奖励办法:
(一)录取前3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金3000元,第二名奖金2000元,第三名奖金1000元;
(二)设最佳组织奖、公平竞赛奖、最佳裁判、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最佳运动员奖项。
十三、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长、裁判员:
(一)比赛监督由泸州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全面负责赛区各项协调和管理工作。依照《比赛监督工作职责程序与要求》进行赛区指导、协调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
(二)裁判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由泸州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选派。
十四、有关经费:
(一)各参赛队交通费自理。
(二)每队交报名费1000元。
十五、本规程由泸州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泸州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