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眉山市迎春暨冠军杯足球比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眉山市足球协会
二、承办单位
眉山市东坡区足球协会
三、比赛日期、地点
2018年1月6日至1月27日(逢周六)在四川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四、项目组别
成年男子足球
五、参加单位
各区县足球协会冠军球队(丹棱县除外),眉山市2017足球联赛甲组前三名;共计8支队伍。
六、参赛办法
1.以区县足球协会冠军球队或者组队委派代表队;眉山市2017足球联赛甲组前三名;
2.报名人数:每队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队医1名,运动员不超过16名。
七、运动员资格
身体健康,国籍不限,并在当地足球协会报名注册,且在眉山市足球协会绿茵岁月APP上进行报名注册。
八、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三)比赛采用分组循环赛、同名次淘汰赛。
(四)根据参赛队数确定抽签分组办法。
(五)比赛采用8人制。
(六)每场比赛时间:
1.60分钟,上下半场各30分钟,中场休息10分钟。
(七)比赛用球:
1.标准5号球:世达2000
(八)每场比赛替换10人次;替换下场的队员可以再次上场。
(九)赛前30分钟提交上场队员和替补队员名单(未在名单中的队员不得上场)。
(十)决定名次办法:
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按积分多少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按下列条件决定名次:
1.相互间比赛积分。
2.净胜球。
3.总进球。
4.抽签。
(十一)队员装备:
1.各参赛队须准备深浅不同颜色的两套比赛服装和护袜。
2.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25厘米,胸前小号码高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10厘米。
3.比赛服号码必须为1—99号,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
4.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须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5.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与短裤的颜色必须一致。
6.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袖标。
7.非金属鞋钉足球鞋,佩戴护腿板。
(十二)替补席:
1.裁判席面向场内,其左侧的替补席为主队席位。
2.替补席人员的服装颜色必须与场上运动员的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并对自己行为负责。
(十三)黄牌、红牌:
1.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 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除纪律委员会有追加处罚外)。
2.运动员累计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3.运动员在同一场比赛中先得到一张黄牌,后又得到一张红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除纪律委员会有追加处罚外),先前的一张黄牌须累计。
4.除自然停赛和未执行完的纪律处罚外,小组赛阶段的黄牌不带入决赛阶段。
(十四)比赛中断:
因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竞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规定的比赛时间。
(十五)弃赛、罢赛、退出比赛:
1.各参赛队无论任何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由参赛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规定处罚。
2.所有球队已经与之比赛的成绩和红、黄牌取消,纪律委员会追加处罚有效。
(十六)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1.如参赛队被认定有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组委会将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
2.所有球队已经与之比赛的成绩和红、黄牌取消,纪律委员会追加处罚有效。
九、录取名次和表彰
1.录取前三名的代表队予以表彰。
2.评选“射手王”,评选“助攻王”。
十、报名、报到
(一)报名
1.各参赛单位按市足球协会下发的统一报名表填写
(二)报到、抽签暨开赛
1.各球队领队请于1月6日下午14:00到四川眉山职业技术学院报到。联系人:雷旭东,联系电话:151
96491661
2.报到时须每队需缴纳保证金2000元(比赛结束后扣除红黄牌等罚金后退还)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二代身份证。
十一、经费
(一)、大会裁判员、工作人员食宿、工作酬金等经费,由市足球协会承担。
(二)各参赛队食宿由各代表队自行承担。
十二、裁判员
裁判长、裁判员、工作人员由市足球协会选派。
十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四、其它
(一)各参赛单位必须为参赛运动员在所在地办理好体检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赛期间出现意外事故,均由各参赛单位与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规定处理。
十五、本次赛事为眉山市首届冠军杯赛该项赛事作为年度重要赛事,拟与四川省足协主办的“四川省业余足球联赛"接轨,按比赛成绩顺序可以优先参加四川赛区总决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竞赛规程解释、修改权属眉山市足球协会。
-----------------------------------------------------------------------------------------------
眉山市足球协会
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眉山市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球员、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及眉山市足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球员的身心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结合眉山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主体
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一)眉山市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含足球俱乐部、队,以下简称“球队”)、注册球员;
(二)参加眉山市足球协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比赛、活动的官员;
(三)眉山市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眉山市足球协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比赛、赛事和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适用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
第二章 通则
第一节 处罚种类
第六条 对自然人和球队都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球队都适用:
(一) 通报批评;
(二) 罚款;
(三) 退回奖项;
(四) 取消注册资格。
第七条 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 警告(黄牌);
(二) 罚令出场(红牌);
(三) 停赛;
(四) 禁止进入球员替补席;
(五) 禁止进入体育(运动场)场。
第八条 适用于球队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球队:
(一)比分作废;
(二)扣分;
(三)取消比赛资格。
第九条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作用。
第十条 罚款
纪律委员会决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交付罚款的方式。
第十一条 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或球队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
第十二条 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球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间接红牌),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比赛中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如果某球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 (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十三条 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替补席及比赛场地。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被禁止禁止进入体育(运动)场。
(二)罚令出场是以对球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则是间接红牌。
(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发指令。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
第十四条 停赛
(一)被停赛的球员不得出现在上场球员名单上。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出现。
(三)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球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十五条 禁止进入球员替补席
禁止进入球员替补席是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替补席的权利的处罚。
第十六条 禁止进入体育(运动)场
禁止进入体育(运动)场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运动场)场的区域内。
第十七条 比分作废
(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十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多)场比赛或下一(多)项赛事,是剥夺球队参加当前或未来眉山市足球协会举办的赛事的权利。
第十九条 取消注册资格
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球队或个人在眉山市足球协会注册的资格。
第二十条 扣分
扣除球队在当前眉山市足球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第二节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处罚的集中管理
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由赛事(活动)组委会(委员会)负责,并及时在眉山市足球协会指定网络平台上公告。
第三节 累计、停赛、罚款
第二十三条 累计黄牌
(一) 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场)比赛。
(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球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
第二十四条 累计停赛、罚款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球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计入另一项赛事。
(三)在某一项赛事中无法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将自动取消,但遭受纪律处罚的停赛除外。
(四)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球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
(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官员,处停赛一场。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非道德行为及暴力
第二十五条 非道德行为
在比赛中,球员、官员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球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并且不得申诉:
(一)在比赛中,球员、官员以指责、谩骂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球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追加停赛至少1场,并处至少500元的罚款。
(二)在比赛中,球员、官员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球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追加停赛至少1场,并处至少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严重犯规
比赛进行中,球员严重犯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追加停赛至少1场,并处以至少200元罚款,并且不得申诉。
第二十七条 暴力行为
球员、管理人员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场上或场下),故意实施暴力行为、拉扯对方受伤倒地球员,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并且不得申诉: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追加停赛至少3场,并处以至少500元的罚款。
(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将被追加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斗殴
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3场,并处以至少500元的罚款;多人参与斗殴球队将被扣除3分以上的积分并处至少1000元的罚款。本项处罚不得申诉。
第二十九条 无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将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肇事者所在球队。被处罚者向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其处罚可减轻。
(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肇事者及其所在球队。
第三十条 其他情况
(一)球员、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球员、官员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节 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球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
(一)犯有非体育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球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并处罚款,每张黄牌至少30元。
第三十二条 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球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七)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球员被出示红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红牌至少50元,第二张红牌至少100元,第三张红牌至少2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如为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被罚令出场(红牌),执行导致该红牌的黄牌(即2张黄牌)的罚款。
第三节 弃赛、罢赛与退出比赛
第三十三条 弃赛
球队弃赛,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并且不得申诉:
(一)对弃赛球队罚款至少500元;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上述各项处罚合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 罢赛
对于罢赛球队除判负于对方外,将给予取消球队会员资格、并处罚没球队会费、球员注册费及球队剩余纪律保证金的处罚,并且不得申诉。
第三十五条 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中途退出眉山市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比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节 不尊重纪律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不执行纪律决定
任何人包括球员、官员、球队,无视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不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无比赛资格
如果球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罚处以该场比赛比分作废(0:3负于对手)、球员该场比赛进球无效,并处至少5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绝的是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重要证据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的报告;
2、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3、有关文件;
4、录音录像等。
(四)比赛官员的报告
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五)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
赛事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第四十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赛事(活动)仲裁委员会。
(二)除下列事项外,不得申诉:
1、非技术性失误造成的后果;
2、赛事(活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申诉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解释及修改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由眉山市足球协会负责解释。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实施后,眉山市足球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
第四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眉山市足球协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