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 山 市 足 球 协 会
眉山市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眉山市足球联赛是眉山市足球协会主办的业余足球竞赛。
第二条 眉山市足球联赛由“眉山市足球联赛委员会”( 联赛委员会)依照本规程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眉山市足球联赛每年举办一届(一个赛季),分为甲组联赛和乙组联赛。眉山市足球协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组联赛球队数量、赛制。
第二章 联赛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联赛组织
联赛组织工作由联赛委员会负责,联赛委员会由眉山市足球协会成员和各参赛球队领队组成,其职责是:
1、制定竞赛文件
(1)制定有关竞赛管理文件、比赛报表、比赛评定表;
(2)编辑竞赛秩序册。
2、组织管理竞赛
(1)审核球员资格;
(2)联络、协调、指导各赛区竞赛工作;
(3)确定各赛区竞赛足球场;
(4)发布比赛结果,红黄牌停赛通知,竞赛统计资料。
3、宣传与财务工作
4、竞赛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联赛管理
1、联赛裁判工作由联赛裁判委员会负责。
2、联赛纪律工作由联赛纪律委员会负责。
3、联赛仲裁工作由联赛仲裁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六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球队可以参加眉山市足球联赛
1、球队在眉山市足球协会通过注册,并按时缴纳球队会费;
2、球队达到相应组别联赛水平;
3、球队队员年龄满18周岁男性且人数不少于16人;
4、完全同意和接受本“竞赛规程”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并签署“免责声明”;
5、首次报名球队应参加乙组联赛,经联赛委员会特别通过的除外。
第七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队员可以报名参加眉山市足球联赛
1、年龄满18周岁男性;
2、在眉山市足球协会通过注册,并按时缴纳注册费;
3、无不适应剧烈对抗运动病症。
第八条 球队报名
1、在每年联赛开始前按规定向眉山市足球协会报名;
2、球队领队1名、主教练员1名;
3、同一球队上场比赛队员服装颜色必须统一;
4、队员报名号码为0号-99号,同一赛季中不得更改;
5、一旦报名完成,球队名称在同一赛季中不得变更;
6、同一名队员在同一赛季中只能代表一支球队参赛,在联赛中间的转会期内通过眉山市足球协会核准转会的除外;
7、根据制作《秩序册》需要,按眉山市足球协会要求提供、并在指定管理平台中录入球队及所有队员基本信息(电子版),确认球队比赛服颜色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1、球队领队、主教练员变更时,必须事先向联赛委员会书面申报(附证明文件),经眉山市足球协会审核备案后方能变更;
2、球队可在联赛中间的转会期内补报队员(具体日期由联赛委员会另行通知),并通过眉山市足球协会核准;
3、补报及更换的队员不得使用其他队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更换或补报经核准后,由眉山市足球协会更新球队信息资料。
第四章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十条 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1、眉山市足球联赛采用双循环的办法进行;
2、竞赛日程由联赛委员会制定,各队必须严格遵守,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比赛场地等事项做出调整或更改;
3、使用的足球场符合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如为8人制比赛,球点球点距球门线距离为8米、防守队员距任意球点距离为7米);
4、甲组每场比赛时间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时间不超过15分钟(如为8人制比赛,每场比赛时间为60分钟,上下半场各30分钟,中场休息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比赛使用5号足球,穿非金属类鞋钉进行比赛;
6、球队的其他比赛(非眉山市足球协会组织安排的),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联赛赛程。
第十一条 决定名次办法
1、球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3、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当年联赛全部比赛中红黄牌扣分少者(不包括纪律处罚,每张黄牌扣1分、每张红牌扣3分),名次列前;
(7)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四章 奖励与升、降级
第十二条 奖励
1、甲组联赛
第一名的球队获得“甲组联赛冠军奖牌”;
第二名的球队获得获得“甲组联赛第二名奖牌”;
第三名的球队获得获得“甲组联赛第三名奖牌”。
联赛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它奖项、奖金。
2、乙组联赛
第一名的球队获得“乙组联赛冠军奖牌”;
第二名的球队获得获得“乙组联赛第二名奖牌”;
第三名的球队获得获得“乙组联赛第三名奖牌”。
联赛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它奖项、奖金。
第十三条 降级和升级
1、甲组联赛实行降级制度
甲组联赛名次列最后二名的球队降级,顺序参加下一年度乙组联赛。
2、乙组联赛实行升级制度
乙组联赛前两名的球队,顺序获得参加下一年度甲组联赛的资格。
3、如遇甲组联赛扩充,则以乙组联赛名次顺序进入下一年度甲组联赛的资格。
4、所有球队必须服从升、降级规定,否则将被禁止参加眉山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赛事,责令退回奖杯(牌)、奖金并扣除所有剩余纪律保证金。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四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2、执行《眉山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3、执行联赛委员会制定的联赛文件和根据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4、每支参赛球队向眉山市足球协会缴纳5000元纪律保证金;
5、在每场比赛中,每个队可替换7名队员(换下的队员不能重新上场比赛),如为8人制比赛,每个队则可替换8人次(换下的队员可以重新上场比赛);
6、比赛一方球队必须统一球衣、球裤、球袜;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并经裁判员认可,一般情况下主队(“秩序册”中每场比赛名单靠前的球队,名单靠后的球队为客队)服装颜色为深色,但比赛监督有权根据情况做出调整;
7、守门员必须穿着与球队服装、裁判员服装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
8、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的颜色显著不同;
9、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守门员服装除外)、不得重复;
10、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
11、在一个赛季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
第六章 比赛弃权和罢赛
第十五条 比赛弃权
1、有未报名、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队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规定的比赛的球队,在规定比赛时间48小时前报告联赛委员会的,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第十六条 比赛罢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1、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及时(未在规定比赛时间48小时前)向联赛委员会报告,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包括在规定比赛开始时间后10分钟内球队上场队员少于7人);
2、拒绝按照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10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裁判组、比赛监督认为比赛不宜再继续进行的,比赛违纪(包括拒绝继续比赛的)球队视为比赛罢赛。
4、中途退出比赛。
第十七条 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1、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
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罢赛球队队员该场比赛所有进球不计入联赛进球统计;
2、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罢赛球队队员
该场比赛所有进球不计入联赛进球统计;
3、球队在一届比赛中途退出比赛,所有与该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
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退出比赛的球队队员所有进球不计入联赛进球统计;
4、由比赛监督报告联赛委员会,由联赛委员会依据《眉山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
罚办法》的规定做出纪律处罚。
第十八条 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1、因恶劣天气、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比赛中断,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
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联赛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如不能在短时间内(15分钟内)恢复比赛,则由联赛委员会在3天内决定恢复比赛时间。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联赛委员会的决定。
2、如因违纪造成赛场秩序混乱致使比赛中断,不能在短时间内(10分钟内)恢复比赛的,或裁判组、比赛监督认为比赛不宜再继续进行的,由比赛监督迅即报告联赛委员会,由联赛委员会立即作出终止比赛的决定。
第七章 纪律与仲裁
第十九条 比赛中的发生一切意外伤害、残疾或死亡与赛事各组织机构及其成员无任何关系。
第二十条 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联赛纪律委员会依据《眉山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报名参加本赛事的球队已确认不将本赛事中涉及的事件诉诸法律,发生的行事案件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赛事比赛中的仲裁案件,由联赛仲裁委员会依据《眉山市足球协会仲裁工作条例》进行受理。
第八章 经营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联赛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1、比赛整体组织、宣传费用;
2、比赛体育场租赁费用;
3、比赛监督、裁判员津贴、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赛队承担下列费用
球队会费及联赛委员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全部比赛结束后30天内,由联赛委员会向参赛球队公布组委会费用收支状况,结余部分接转下届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眉山市足球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赛委员会确定。
眉山市足球协会
2017年3月23日
眉山市足球协会
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眉山市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球员、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及眉山市足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球员的身心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结合眉山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主体
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一)眉山市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含足球俱乐部、队,以下简称“球队”)、注册球员;
(二)参加眉山市足球协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比赛、活动的官员;
(三)眉山市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眉山市足球协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比赛、赛事和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适用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
第二章 通则
第一节 处罚种类
第六条 对自然人和球队都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球队都适用:
(一) 通报批评;
(二) 罚款;
(三) 退回奖项;
(四) 取消注册资格。
第七条 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 警告(黄牌);
(二) 罚令出场(红牌);
(三) 停赛;
(四) 禁止进入球员替补席;
(五) 禁止进入体育(运动场)场。
第八条 适用于球队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球队:
(一)比分作废;
(二)扣分;
(三)取消比赛资格。
第九条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作用。
第十条 罚款
纪律委员会决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交付罚款的方式。
第十一条 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或球队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
第十二条 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球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间接红牌),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比赛中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如果某球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 (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十三条 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替补席及比赛场地。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被禁止禁止进入体育(运动)场。
(二)罚令出场是以对球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则是间接红牌。
(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发指令。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
第十四条 停赛
(一)被停赛的球员不得出现在上场球员名单上。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出现。
(三)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球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十五条 禁止进入球员替补席
禁止进入球员替补席是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替补席的权利的处罚。
第十六条 禁止进入体育(运动)场
禁止进入体育(运动)场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运动场)场的区域内。
第十七条 比分作废
(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十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多)场比赛或下一(多)项赛事,是剥夺球队参加当前或未来眉山市足球协会举办的赛事的权利。
第十九条 取消注册资格
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球队或个人在眉山市足球协会注册的资格。
第二十条 扣分
扣除球队在当前眉山市足球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第二节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处罚的集中管理
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由赛事(活动)组委会(委员会)负责,并及时在眉山市足球协会指定网络平台上公告。
第三节 累计、停赛、罚款
第二十三条 累计黄牌
(一) 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场)比赛。
(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球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
第二十四条 累计停赛、罚款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球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计入另一项赛事。
(三)在某一项赛事中无法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将自动取消,但遭受纪律处罚的停赛除外。
(四)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球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
(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官员,处停赛一场。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非道德行为及暴力
第二十五条 非道德行为
在比赛中,球员、官员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球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并且不得申诉:
(一)在比赛中,球员、官员以指责、谩骂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球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追加停赛至少1场,并处至少500元的罚款。
(二)在比赛中,球员、官员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球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追加停赛至少1场,并处至少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严重犯规
比赛进行中,球员严重犯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追加停赛至少1场,并处以至少200元罚款,并且不得申诉。
第二十七条 暴力行为
球员、管理人员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场上或场下),故意实施暴力行为、拉扯对方受伤倒地球员,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并且不得申诉: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追加停赛至少3场,并处以至少500元的罚款。
(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将被追加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斗殴
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3场,并处以至少500元的罚款;多人参与斗殴球队将被扣除3分以上的积分并处至少1000元的罚款。本项处罚不得申诉。
第二十九条 无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将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肇事者所在球队。被处罚者向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其处罚可减轻。
(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肇事者及其所在球队。
第三十条 其他情况
(一)球员、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球员、官员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节 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球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
(一)犯有非体育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球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并处罚款,每张黄牌至少30元。
第三十二条 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球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七)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球员被出示红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红牌至少50元,第二张红牌至少100元,第三张红牌至少2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如为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被罚令出场(红牌),执行导致该红牌的黄牌(即2张黄牌)的罚款。
第三节 弃赛、罢赛与退出比赛
第三十三条 弃赛
球队弃赛,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并且不得申诉:
(一)对弃赛球队罚款至少500元;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上述各项处罚合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 罢赛
对于罢赛球队除判负于对方外,将给予取消球队会员资格、并处罚没球队会费、球员注册费及球队剩余纪律保证金的处罚,并且不得申诉。
第三十五条 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中途退出眉山市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比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节 不尊重纪律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不执行纪律决定
任何人包括球员、官员、球队,无视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不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无比赛资格
如果球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罚处以该场比赛比分作废(0:3负于对手)、球员该场比赛进球无效,并处至少5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绝的是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重要证据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的报告;
2、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3、有关文件;
4、录音录像等。
(四)比赛官员的报告
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五)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赛事(活动)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
赛事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第四十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赛事(活动)仲裁委员会。
(二)除下列事项外,不得申诉:
1、非技术性失误造成的后果;
2、赛事(活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申诉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解释及修改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由眉山市足球协会负责解释。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实施后,眉山市足球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
第四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眉山市足球协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