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城市联赛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岛市足球协会城市联赛是由青岛市最优秀的业余足球队参加的市内最高水平的足球业余联赛,简称青岛城市联赛(以下使用简称)。
第二条 青岛城市联赛由青岛市足球协会主办,由青岛市足球协会城市联赛委员会依照《青岛城市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2017年青岛城市联赛参赛球队18支。
第二章参赛资格、报名、联赛保证金
第四条符合下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青岛城市联赛:
一、经审核达到《青岛城市联赛足球队标准》要求;
二、拥有一支达到青岛城市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三、在青岛市足球协会注册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青岛城市联赛:
一、年满18周岁(1999年5月31日前出生),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
二、可报3名外籍球员(需提供未在其他足协注册证明或其他证明)须有暂住证或学生证及其他证件(如参赛球队为外籍,可不执行此项名额规定);
三、凡2017年度在其他足协注册的职业球员、中国足协注册并报名参加2017年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中超、中甲、中乙的运动员及梯队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如参赛队为梯队,可不执行此项规定)。
四、在中国足球协会、青岛市足球协会禁赛期的俱乐部(球员)、官员、队员禁止报名参赛;
第六条 青岛城市联赛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45天至30天的期间内,向青岛城市联赛委员会报名。
二、俱乐部球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冠名+“队”(球队无冠名则在“足球俱乐部”后+“队”);
(二)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球队冠名+队(球队无冠名则在俱乐部名后+“队”);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民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青岛足球协会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四)球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五)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青岛城市联赛委员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六)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俱乐部球队人员报名: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员1名、助理教练员2名、队医1名,并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报名时附证书或证明文件);
(二)报名运动员不得少于18人最多为30名,每队允许报3名外籍运动员(须有暂住证),一场比赛中最多可同时报名(上场)3名外籍运动员,所有运动员均须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备注:如参赛球队为外籍,可不执行以上规定;
(三)运动员报名号码本赛季内不得更改,并与参加城市超级杯赛的参赛号码一致;
四、根据制作《秩序册》需要,提供球队全家福照片、队员个人2寸免冠照片、比赛服、俱乐部标志等:
(一)开赛前30天,各参赛俱乐部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说明主色、副色,并上交两色服装各一套,在城市联赛委员会备案。
(二)比赛服上衣胸前、背后、右臂袖口上可以发布俱乐部的赞助商广告。除本条规定外,俱乐部比赛服其它地方不得发布任何企业或品牌的广告。正式比赛服的胸前、背后、右臂广告不得与当年度冠名赞助商产品类别相冲突。
第七条 补充报名、报名变更
一、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队医变更时,必须事先向城市联赛委员会申报(附证书或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二、根据《青岛市成年业余足球俱乐部(球队)注册及运动员注册、转会管理暂行规定》运动员在第二循环比赛开始前可以补报。
三、补报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只能紧接使用过的最大号码之后连续排列。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报《补报运动员申请表》,并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
四、参赛俱乐部球员每个赛季有一次补报机会(1、赛程过半的间歇期内可补报。2、补报队员必须为其他俱乐部未注册报名的队员)。一个赛季累计报名运动员不得超过33人。
第八条 交纳联赛纪律保证金
一、俱乐部在报名参加青岛城市联赛的同时,须交纳联赛保证金20000(贰万元),用以承担本俱乐部在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责任,补偿金额不受此保证金数额限制。
二、纪律保证金不得拖欠,未按期交纳保证金的俱乐部,不能获得城市联赛参赛资格。
三、俱乐部须服从城市联赛委员会对于与城市联赛相关的各种大型活动的安排,在无遇到不可抗拒原因的情况下,必须参加城市联赛的系列杯赛,否则将会取消城市联赛的参赛资格。
四、全年联赛结束后,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纪律保证金的余额或全部返还相关俱乐部。
第三章 承诺书与保险
第九条 承诺书与保险
一、 比赛期间,各参赛队必须与青岛市足协签订比赛承诺书并遵守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
二、 各参赛队应自行负责其运动员体检,保证身体健康必须自行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参赛球队必须使青岛市足球协会免遭此类事件起诉。
第四章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十条 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一、青岛城市联赛A组采用双循环、B组采用单循环的办法进行。
二、比赛时间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四十五分钟,中场休息十五分钟。
三、城市联赛的竞赛日程由城市联赛委员会制定。
四、任何名义的其他比赛,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城市联赛的赛程,如遇到不可
抗拒的原因,城市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如有球队因承担重要比赛任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更改比赛日程或比赛时间,须至少五天与对方协商提交书面申请,上报委员会确认,经同意,方可更改(申请一经确认,不得二次更改)。赛程更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冲击既定赛程时间。
第十一条决定名次办法
城市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城市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城市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城市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五章奖励与升级
第十二条
一、青岛城市联赛奖励:
(一)“A组”第一名的球队获得2017年青岛城市联赛冠军奖杯一座,并获得全国业余联赛大区赛参赛资格。
(二)“B组”第一名的球队获得2017年青岛城市联赛冠军奖杯一座。
(三)2017年城市联赛B组将设升级制度,当年城市联赛B组前两名的队伍获得升入次年青岛城市联赛A组资格。
(四)如球队未按照要求参加次年青岛城市联赛A组比赛将直接取消当年度所有比赛参赛资格,队伍按照名次递补参赛;
(五)如因各种原因导致青岛城市联赛A组球队减少等特殊情况出现时,依照升级制度增加队伍升级名额;
(六)如同时拥有青岛城市联赛A、B组两支队伍,可不依照升级制度执行,根据名次递补参赛。
第六章规则与规定
第十三条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青岛市足球协会制定的《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青岛城市联赛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执行青岛城市联赛委员会制定的青岛城市联赛文件和根据青岛城市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一些具体规定:
(一)青岛城市联赛实行检查有效证件(原件)制度,每场比赛之前,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参赛;如出现能虚作假、冒名顶替、重复报名,或赛后举报经核实的队员将取消参赛资格并给予相关球队、队员处罚。
(二)、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5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上下半场最多可分3次换人(中场休息换人不计算在内);注:如果比赛双方上场队员有一方少于7人,则比赛将被终止,判0:3负,如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每队每场比赛中上场运动员未满11人,将扣除该队比赛保证金1000元;
(三)各队必须备有深、浅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球袜、服装颜色、号码必须填写在正式报名单内(守门员服装应区别其他队员)。上场队员的球衣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不得更改、无号、贴号、重复,球衣和短裤号码必须统一,号码不清将不允许参赛,比赛期间,客队必须提前一天与主队确认比赛服装颜色,如出现颜色一致,主队优先选择比赛服装(两队须同时备有两套比赛服)。如比赛出现服装一致,导致比赛无法正常进行,将判客队0:3负,并扣除纪律保证金1000元;
(四)、上场队员可穿固钉、多钉、皮质足球鞋,不得穿金属底足球鞋。
(五)、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官员7席,未进入秩序册人员不得入座:
(六)球队领队或主教练须出席赛前联席会,如比赛监督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领队、主教练及有关工作人员同时出席联席会。在停赛期内的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由执行领队或执行教练员代为出席。
(七)比赛期间,凡球队替补席管理混乱并出现指责、谩骂当值裁判员及对方球队等不当行为的,对违反替补席管理规定,未经裁判员允许,擅自进入比赛场地的违规行为的,根据赛后比赛监督及裁判员报告,将从该球队比赛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如有与球队相关的人员以不当行为扰乱比赛的正常秩序(比赛未按照规定时间正常开赛),经比赛监督及裁判员核实认定后,将给予相关球队处罚。
(八)运动员累计被出示三张黄牌自动停赛一场,被出示一张红牌自动停赛一场,追加处罚除外;
黄牌处罚:每场(单场比赛)每支球队,第一张100元,第二张200元,第三张300元….以此类推,累计计算;
红牌处罚:每场(单场比赛)每支球队,第一张200元,第二张400元,第三张600元….以此类推,累计计算;
(九)如参赛队伍出现严重违规违纪及其他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扰乱比赛正常进行或经城市联赛委员会认定其队伍不适合继续参赛,将直接取消当年度及次年青岛市足球协会举办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并报青岛市足球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比赛弃权和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持有有效证件及其他(有效证件原件)、或在比赛期间查出不符合资格的队员参赛、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该场比赛0:3负处理;视情节严重或给予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二、参赛球队应提前30分钟提交上场名单,如未按规定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15分钟)视为此场比赛按0:3负处理,视情节严重或给予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城市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城市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弃权的球队,将扣除其保证金3000元,判0:3负,视情节严重或给予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二)罢赛的球队,将扣除其全部保证金,判0:3负,并直接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第十五条 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城市联赛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如比赛不能在30分钟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2、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3、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1、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2、比赛监督报告城市联赛委员会,由城市联赛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城市联赛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城市联赛委员会根据有关报告向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 比赛体育场
一、城市联赛使用的体育场由青岛市足球协会统一安排或自主场地。
第十七条 比赛时间
一、城市联赛的比赛开球时间,由城市联赛委员会确定,并在城市联赛秩序册中公布。
第七章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十八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青岛市足球协会技术部派遣,代表技术部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城市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青岛市足球协会技术部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城市联赛工作,必须遵守青岛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城市联赛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条纪律委员会
城市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依照《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诉讼委员会
一、 城市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青岛市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
二、 申诉流程:
1、比赛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申诉材料(书面材料、照片、录像、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提交城市联赛委员会。
2、申诉材料不具备有效性将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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