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8 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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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足球协会 文件
大足协[2018]1号
关于同意石志军等四球员参加大理州第四届场馆惠民杯业余足球联赛的决定
各有关球队:
大理州第四届场馆惠民杯业余足球联赛开赛前夕,大理州足协收悉大理青年足球队注册球员石志军、苏钢、熊文金、张真源四位球员请求改变注册球队,以新球队队员身份参加比赛的书面申请。由于大理青年足球队拒不履行大理州足协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足纪字[2017]2号《处罚决定》,故大理青年足球队及其注册球员禁止参加本届比赛。鉴于《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是大理青年足球队及其注册球员,现四名球员主动申请改变注册球队,且经查,四名球员在上述被处罚事件中均未参与挑衅辱骂,并对处罚事件认识到位,态度诚恳,为了让更多热爱足球运动的人参与到足球运动中来,激励和动员全社会进一步重视、关心、支持大理州足球运动,促进大理州足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经大理州足协会议研究决定:
一、原大理青年足球队注册球员石志军、苏钢、熊文金、张真源在完成新球队注册后,同意其以新球队队员身份参加比赛。
二、接收原大理青年足球队注册球员的足球队必须向大理州足协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原大理青年足球队队员加入后,在球队的严格管理下遵守足协各项规章制度,尊重规则,尊重裁判,尊重球迷,尊重对手,绝不扰乱足球秩序,破坏足球规则,切实维护大理州积极拼搏、和谐健康的足球发展环境。
三、接收原大理青年足球队注册球员的足球队,在正常缴纳纪律保证金的基础上,再缴纳2000元担保金,以保证球队加强对原大理青年足球队队员的管理,比赛结束后,无违反纪律记录(仅指足协作出的违纪处罚决定)则全额返还球队。
大理州足球协会
201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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